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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員工離職被起訴 華為的回應(yīng)不是“法治”,而是以勢壓人

錢江晚報 | 2019-12-03 16:53:16

華為前員工李洪元離職后被起訴敲詐勒索,在羈押251天后,最終因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釋放。近日,李洪元及其家屬接受多家媒體采訪并表達了訴求:希望能跟華為高層溝通,并希望華為方面能就此事進行道歉。

針對此事,華為昨日晚間作出回應(yīng),讀完這份百來字的回應(yīng),迎面撲來的就是華為那傲慢的神態(tài)。這份回應(yīng)大致意思就是:我沒錯,你可以來告我。講得還是那套他們嘴里的所謂“法治”。

法治講的是一切事情都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zhǔn)繩。華為此前的做法到底是正常舉報還是有意構(gòu)陷,這真是一個問題。要么是華為錯了,要么是檢察院錯了。如今,檢察院因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李洪元不起訴,還對其作了國家賠償,這說明誰錯了?

一起本是普通的民事糾紛,卻不知被華為以什么方式“包裝”成了涉嫌敲詐勒索的刑事案件。一個遵紀(jì)守法的公民,就因這“無中生有”的舉報,無端遭了251天的無妄之災(zāi),而始作俑者就是華為。

更可惡的是,如今司機機關(guān)都還李洪元以清白了,華為卻依舊擺出一副“你不服,你來告”的傲慢姿態(tài),沒有一絲歉意和悔意,一再拿法律作為擋箭牌,實在是有些令人費解。到底是什么給了華為這樣的“迷之自信”,在鐵板釘釘?shù)氖聦嵜媲?,還端著“法治”的架子?

不知華為是否知道,在我們的刑法里還有一條誣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條規(guī)定,犯誣告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yán)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盡管這一罪責(zé)成立的條件必須是具有主觀方面的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但華為如果拿不出足夠的證據(jù),證明當(dāng)初其一系列動機的正當(dāng)合法性,便很有可能涉嫌“誣告陷害罪”。而事實上,從當(dāng)下披露的許多信息來分析,這一可能性不是沒有。

華為試圖將自己塑造成最講法律的企業(yè),卻利用法律來打壓自己的前員工;華為說尊重法律,卻又對司法機關(guān)的結(jié)論視而不見。這不是什么“體現(xiàn)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而是“以勢壓人”的體現(xiàn)。

現(xiàn)實中,大企業(yè)“以勢壓人”的事情并不少見,法律成了他們可以“玩弄”的打壓異己的工具。比如,在與員工發(fā)生糾紛時,有些企業(yè)就利用自己強大的法務(wù)團隊,迫使維權(quán)員工放棄維權(quán);而一些大企業(yè)更是憑借其在當(dāng)?shù)氐挠绊懥Γ柚痉C關(guān)之手,為其“擺平”麻煩。比如,去年鴻茅藥酒廠動用當(dāng)?shù)毓矙C關(guān)跨省抓人的事件,就是非常典型的案例。

近些年,華為以其“硬核”的技術(shù)圈了眾多國人粉,逐漸成了許多人心目中能夠代表民族精神的品牌。許多民眾支持華為,是因為它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國家技術(shù)的進步。只是,華為不要因此而誤判,民眾對技術(shù)進步的渴望,并不能替代對法治進步的渴望。一旦兩者發(fā)生沖突,會毫不猶豫站在法治一邊。

在“李洪元事件”中民眾幾乎一邊倒支持李洪元的態(tài)勢,就是最有力的證明。

  • 標(biāo)簽:華為前員工離職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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