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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追星引發(fā)問題 明星訴網友侵害名譽權案 被告多為青少年

中國青年報 | 2019-12-20 08:52:14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粉絲文化”與青少年網絡言論失范問題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12月19日發(fā)布,《報告》對在“粉絲文化”影響下青少年網絡言論失范行為的特點、成因進行了分析?!秷蟾妗凤@示,在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審理的明星訴網友侵害名譽權案件中,七成被告為30歲以下的青少年,案件多因“粉絲罵戰(zhàn)”引起,背后牽扯著明星們巨大的流量利益。

30歲及以下被告人占七成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副院長姜穎說,自2019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共收案4萬余件。其中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3800多件,這3800多起案件中,網絡名譽權侵權糾紛約占1/3。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調研發(fā)現(xiàn),以青少年為涉嫌侵權主體(即案件被告)的網絡侵害名譽權行為,集中出現(xiàn)于從事演藝工作的公眾人物名譽權侵權案件中,此類案件約占全部網絡侵害名譽權糾紛的1/10。

據(jù)介紹,此類案件中,作為被告的青少年大部分為在校大學生,年齡在30歲及以下的占比70%,年齡最小的19歲。

原告共涉及34名演藝工作者,職業(yè)多為演員、歌手,他們通過出演熱播電視劇、網劇等影視作品及參與選秀綜藝節(jié)目等受到廣泛關注,其中入選2019年度福布斯中國名人榜前100位的有20人。

《報告》指出,被控侵權行為內容包括使用侮辱性語言、捏造事實等,使用“飯圈”特有語言成為顯著特征。涉訴侵權行為相對集中于社交平臺,包括新浪微博、微信公眾平臺、豆瓣等。

在“粉絲文化”的影響下,青少年網絡言論失范行為呈現(xiàn)較為顯著的特點,比如實施網絡侵害名譽權行為時,多使用“飯圈”網絡語言,逃避訴訟的特征顯著,法律意識淡薄且存在僥幸心理等。

同時,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在案件審理中還發(fā)現(xiàn),部分涉訴被告在訴訟過程中受到同屬性粉絲群體的追捧,甚至有人在訴訟期間發(fā)起“打賞”活動,組織同屬性粉絲為其籌款。

在此案中,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亮明態(tài)度,不僅判決被告依法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還認定被告因涉訴所獲的打賞款項構成違法所得,全部收繳以示懲戒,成為全國首例。

不當追星引發(fā)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受理的多起案件中,被告實施侮辱特定明星的行為,往往由“粉絲”之間的持續(xù)罵戰(zhàn)引起。

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網記者注意到,青少年在追星過程中存在不理智、相互謾罵、失范言論升級的現(xiàn)象,個別粉絲將怨氣轉移至對方維護的明星,進而對明星實施侮辱、誹謗。

《報告》指出,個別粉絲的行為方式畸形、極端:有人制作明星遺像、“炒黑料”等;有人將明星偶像視為自己生活的全部,不惜一切代價獲取偶像的行蹤、窺探其生活,甚至不惜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個人隱私;還有人將大部分學習生活經費用于購買宣傳廣告位、應援產品等,追星方式求新、求異、求奢趨勢非常明顯。

《報告》分析了青少年網絡言論失范問題的成因,其中有家庭、學校等在青少年網絡素養(yǎng)教育方面的欠缺。在部分案件中,青少年在其偶像走紅的過程中存在代入心理,將偶像的成功視為自身的成功,故不遺余力地幫助偶像制造話題、引發(fā)關注。

除此之外,《報告》認為,部分公眾人物未承擔起正向引領公眾的社會責任,社交平臺缺乏與時俱進的網絡言論管理機制,另外,粉絲群體化、網絡化、組織化催生的網絡空間亞文化與新業(yè)態(tài),都為網絡失范行為提供了土壤。

在當前“流量利益”的驅使下,個別明星或其團隊不排除有過度包裝“人設”、故意炒作話題等行為,一定程度上缺乏作為社會公眾人物的思想自覺和行為自覺,缺乏對青少年價值觀的正向引領。

粉絲文化進一步催生了粉絲經濟,產生了經營性收益,催生了相關從業(yè)者。從業(yè)者通過建立粉絲和明星之間的情感互動,提升粉絲黏性以獲取利益,例如讓粉絲購買明星的雜志、專輯或代言的商品等。

以追星為目的、在網絡空間聚集的粉絲團體,使得應援集資現(xiàn)象應運而生。追星的不菲開支均來自粉絲的集資及買單沖動,由此產生了一系列需要關注的社會問題,如應援資金流向不透明、資金管理者圈錢跑路,等等。

明星應適當容忍批評,但人格尊嚴不容侵犯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法官郭晟表示,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必須接受被媒體及公眾關注的現(xiàn)實,也要對批評保持一定的寬容。

郭晟說,特別是涉及對明星的業(yè)務能力、工作成果或其不當言行的評論,即使評論者的用語令其不快、尖銳犀利,比如評論某明星演技差、缺乏基本功等,只要發(fā)言人并非出于惡意,所表達的內容也沒有明顯偏離事實,明星對這些言論就應當容忍。當然,明星的人格尊嚴依法受到保護,他人不得惡意侵害。

通過審理一系列網絡言論侵害名譽權案,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確立了相關裁判規(guī)則:公民的言論自由應以尊重他人的合法權利為限,任何自然人的隱私權、名譽權均受法律保護;公眾人物對社會評論的容忍義務以人格尊嚴為限;自媒體的侵權責任程度應綜合考慮自媒體的言論傳播范圍及影響力;飯圈“黑話”“影射”亦構成侵權;為網絡侵權言論求“打賞”、構成違法所得的,法院可予以收繳;特定情況下,對明星粉絲的侮辱亦構成對該明星的侮辱;公眾人物應對就其業(yè)務能力的合理批評予以容忍,等等。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院長張雯表示,這些裁判規(guī)則為網絡言論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建議,相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互聯(lián)網平臺公司及文化傳媒機構等各方力量應聯(lián)動,共同培育健康用網文化,共筑清朗網絡空間。

  • 標簽:不當追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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