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碩士一畢業(yè)就來到公司擔任要職,原本薪資優(yōu)厚,卻因貪圖蠅頭小利,自毀前程……”在福清法院第二法庭,被告人黃某低垂著頭,悔恨地說道。近日,福清法院審結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2018年4月,黃某到福清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擔任營銷部策劃主管。由于工作表現(xiàn)出色,3個月后黃某便升職擔任營銷部策劃經(jīng)理,職責范圍包括福清地區(qū)項目策劃模塊工作策略的擬定、與廣告公司等營銷合作公司對接、媒體的洽談和廣告投放,以及跟進合同擬定、發(fā)起審批、蓋章等流程。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間,黃某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在與7家廣告公司洽談合同的過程中,通過索要、暗示等方式先后收取廣告公司人員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253459.4元。
黃某于2019年5月29日被公安民警抓獲。2019年6月4日,黃某的親屬代為向公安機關退出全部贓款。
福清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黃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53459.4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黃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黃某的家屬自愿代為退出全部贓款,依法對黃某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黃某自愿認罪處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根據(jù)黃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根據(jù)黃某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性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黃某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黃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幣253459.4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通訊員 林怡佳 陳宇丹 本網(wǎng)記者 林先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