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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超案同案人申請國家賠償307萬余元 曾被控犯包庇罪

封面新聞 | 2020-06-19 11:30:24

在“山東臨沭二中奸殺案”當事人張志超向法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半個多月之后,他的同案人王廣超也于近日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申請。6月18日,封面新聞記者從王廣超的代理律師劉志民、王朝勇處獲悉,當日,律師已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郵寄國家賠償申請書,共申請國家賠償307萬余元。

據了解,王廣超本應于15日與律師共同到臨沂中院現場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由于北京疫情形勢變化,經與法院溝通,律師改為通過郵寄方式向法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

王志超是廣受社會關注的山東“張志超案”的同案人。2005年1月,臨沭二中新校一名高一女生失蹤,一個月后,尸體在學校一廢棄廁所內被發(fā)現。次日,時年15歲的高一學生張志超被警察從家中帶走。同日,張志超的好友王廣超也被警方帶走。

該案一審判決書認定,張志超在女生失蹤當日對其實施侵害,而王廣超作為知情人,故意作虛假證言,對其進行包庇。2006年3月,臨沂中院一審認定張志超強奸罪成立,判處無期徒刑。王廣超被控犯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執(zhí)行。一審宣判后,兩人均未上訴。

王廣超對封面新聞記者回憶,他和張志超既是同學也是好友,高一時,張志超是班長,他是體育委員,后來文理分班,張志超學文科,王廣超學理科。在警方調查期間,王廣超一度被取保候審,但因翻供而被重新收監(jiān),至一審開庭宣判共被羈押13個月。

王廣超說,在刑警隊里,他被迫作出有罪供述,他曾一度以為他卷入此案是因為張志超“咬他”。雖事隔多年,每次看到電視報道冤案,他都會想起自己的事。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審決定,認為此案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2020年1月13日,山東高院再審判決張志超、王廣超無罪。5月25日,“張志超案”同時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記者了解到,王廣超的國家賠償申請有5項,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損失、維權交通費和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其中,人身自由賠償金部分,經律師計算,王廣超被羈押390天,按最新國家賠償標準每日346.75元,共計申請135232.5元。

在精神損害撫慰金部分,王廣超申請法院賠償200萬元。其律師表示,2005年王廣超還是一個剛滿16歲的中學生,在法院宣判后,他成為了一個有罪的人,在村子里被人嘲笑,父母在村子里也抬不起頭。此后王廣超學業(yè)終止,在老家不能找到工作,只能背井離鄉(xiāng)找工作,但很多公司都有禁止受過刑事處罰的要求。錯誤的判決刑罰給王廣超個人及整個家庭造成了巨大災難。

王廣超此前接受封面新聞采訪時表示,自己中學時候成績尚可,尤其理化科目成績較好,在高一分班時物理還考了第一名。但被羈押一年多并被判刑之后,他已無心繼續(xù)讀書,只能在外打工,這個案子改變了自己的人生軌跡。

劉志民律師認為,王廣超因被判有罪而失去了接受良好教育的機會,致使其職業(yè)技能偏低而造成的工作報酬損失應屬于必然取得的利益,人民法院應將其納入國家賠償范圍。賠償請求人多年申訴支付的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明顯屬于必然支出費用,應按直接經濟損失計算。誤工費等費用,也屬于既得利益損失,也應得到賠償。因此,除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之外,王廣超還向法院申請誤工費損失84萬元和維權交通費10萬元。

封面新聞此前報道,6月1日,張志超已通過律師向臨沂中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共申請國家賠償780余萬元,其中包括180余萬元人身自由賠償金及6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目前,臨沂中院已對張志超國家賠償案立案。

  • 標簽:包庇,王廣超,張志超,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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