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柳州市柳北區(qū)人民日前對一名身份信息及住址均不詳的“無名氏”聾啞被告人進行了一審宣判,無名氏因屢次偷電動車,判決其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沒收作案工具,并責令其分別退賠被害人相應經濟損失。
因“無名氏”系聾啞人,柳北法院特地請來一位手語翻譯人員,保證“無名氏”在訴訟全過程都能跟辦案人員交流,并發(fā)表意見。雖然有證據證明“無名氏”犯罪,但因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量刑上有差別,所以在不確定其年齡的情況下無法準確量刑。為此,公安機關對“無名氏”進行了骨齡鑒定,證實被告人無名氏骨骺線已完全閉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柳北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無名氏于2019年12月16日、21日,2020年3月20日、21日、22日5次作案盜取他人電動車,3月22日當天,無名氏駕駛上述其盜得的電動車到柳州市柳北區(qū)某店鋪門前人行道處,將被害人張某在此處電動車上的五個電瓶盜走。爾后,公安人員發(fā)現該人形跡可疑,發(fā)現其所駕駛的電動車和車上的五個電瓶來路不明,便將其抓獲歸案。從被告人無名氏處查扣了作案工具套筒二個、撬棍一個、尖嘴剪一個。綜上所述,被告人無名氏盜竊作案五次,盜竊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828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無名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對于被告人無名氏認為自己沒有實施盜竊的辯解,經查,被告人無名氏盜竊上述四輛電動車及五個電瓶的犯罪事實,有監(jiān)控視頻截圖、辨認筆錄、指認筆錄等證據證實,且無名氏被公安機關抓獲時,當場被查獲其所駕駛的電動車系被害人黃某被盜的電動車,電動車上所放的五個電瓶系被害人張某被盜的電瓶,人贓俱獲。被告人無名氏的辯解與查明事實不符。由于被告人無名氏系聾啞人,又是初犯,綜合考慮被告人無名氏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