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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子被造謠出軌快遞員事件最新 女方回應已刑事自訴

余杭法院 | 2020-12-16 16:35:00

14日,余杭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通報,2020年10月26日,自訴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到余杭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及證據(jù)材料,以郎某某、何某某捏造事實,通過網(wǎng)絡誹謗自訴人且情節(jié)嚴重為由,要求以誹謗罪追究郎某某、何某某的刑事責任。

余杭法院依法進行了立案審查,在審查期內(nèi),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通知自訴人補充提交證據(jù)材料,并由余杭法院依職權調(diào)取了與本案有關的行政處罰材料。同年12月11日,訴訟代理人向余杭法院補充提交了刑事自訴狀及證據(jù)材料。經(jīng)審查,本案符合刑事自訴案件的受理條件,余杭法院于12月14日立案受理。

此前,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qū)公安分局通過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余杭公安”通報稱,8月7日11時01分,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qū)分局良渚派出所接轄區(qū)群眾吳女士(化名)報警,稱有人偷拍其視頻上傳網(wǎng)絡,并對其惡意中傷。接警后,良渚派出所迅速組織力量開展調(diào)查取證工作。經(jīng)查,網(wǎng)上流傳的視頻系嫌疑人郎某(男,27歲)趁吳女士在小區(qū)快遞站點取快遞時通過手機攝錄。出于博眼球目的,郎某與朋友何某(男,24歲)通過分飾“快遞小哥”與“女業(yè)主”身份,捏造了曖昧微信聊天內(nèi)容,并將攝錄的吳女士視頻和聊天內(nèi)容截圖發(fā)至微信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qū)分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已對郎某、何某誹謗他人行為分別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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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報道:取快遞竟被造謠出軌!杭州女子稱自己“社會性死亡”:我絕不和解!

近期,浙江杭州的吳女士在取快遞時被隔壁便利店老板偷拍視頻,捏造成一個不甘寂寞獨自在家?guī)薜?ldquo;女富婆”,并先后兩次勾引快遞小哥。

 

事發(fā)后,吳女士稱自己“社會性死亡”,找不到工作,而造謠者被行拘9天,已回歸正常生活。12月10日,吳女士發(fā)聲稱不接受道歉,已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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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謠者被行拘,錄制視頻道歉

7月7日,吳女士在小區(qū)門口的快遞站取快遞時被人偷拍了一段視頻。一個月后,一段9秒的視頻和編造的聊天截圖在網(wǎng)上擴散,甚至登上了杭州同城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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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的微信聊天截圖

視頻中,偷拍者把她作為獨自在家?guī)Ш⒆拥?ldquo;富婆”人設,編造了“富婆出軌快遞小哥”的劇情。吳女士稱,造謠者捏造的謠言中有一些不堪入目的詞匯。視頻流傳后,從吳女士小區(qū)業(yè)主,到其領導、同事、朋友都在議論這段視頻和截圖,甚至還有國外網(wǎng)友發(fā)來信息罵她。

忍無可忍之下,吳女士選擇報警求助。8月13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qū)公安分局就此事發(fā)布警情通報。造謠者郎某和何某因誹謗他人被行政拘留了9日,并錄制了道歉視頻。

但吳女士表示,在錄制道歉視頻時他們多次修改 。“一再跟我們討價還價,避重就輕。他們的道歉不具備任何誠意。”

女子精神抑郁 至今找不到工作

發(fā)視頻表示不接受道歉,已刑事自訴

9月8日,吳女士感覺“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到杭州市第一人民醫(yī)院臨床心理科就診,被診斷為抑郁狀態(tài)。因為處理這件事牽扯的精力和時間,吳女士被公司勸退,此后的工作面試接連失敗,自己已“社會性死亡”。

她表示自己有嘗試從這件事中走出來,但發(fā)現(xiàn)社會是關閉的,找不到工作。

12月10日,吳女士通過個人社交媒體賬號發(fā)布視頻表示不接受道歉,并配文“絕不退縮 !絕不和解!”

吳女士表示自己已于10月26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希望造謠者受到法律的懲罰。

律師解讀

針對這一事件,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明明律師接受央視記者采訪時表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除郎某和何某外,若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郎某、何某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吳女士可以提起涉嫌誹謗罪的刑事自訴,誹謗罪刑事立案標準比較高,要求“情節(jié)嚴重”。

“情節(jié)嚴重”如何認定?

明明律師認為,目前,吳女士面對的困難主要為“情節(jié)嚴重”的舉證。若吳女士可提供證據(jù)證明“情節(jié)嚴重”,法院則可判處造謠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shù)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zhuǎn)發(fā)次數(shù)達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二年內(nèi)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后又誹謗他人等等情形會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若本案未達到刑事案件‘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吳女士也可提起民事名譽權糾紛之訴,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賠償損失。”明明律師稱,通過刑事或民事判決披露真相后,相當于為吳女士恢復了名譽。

解決網(wǎng)絡謠言問題可以通過哪些途徑?

律師表示,可通過行政、民事、刑事等三種途徑:

行政途徑,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央視熱評

“社會性死亡”的單,不該由受害者來買

“造謠一張嘴,辟謠跑斷腿。”被造謠傷害的后果不該由受害者去承擔。解救“社會性死亡”,需要有力度的法律支撐,也需要一個有溫度的社會伸出救援之手。

即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比之前的民法規(guī)范,其中最大的立法突破之一便是人格權獨立成編,其明確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這些,都將為制止“社會性死亡”提供堅實的法律支撐。

 

從社會釋放溫暖的角度來說,吳女士現(xiàn)在最需要的不是同情,而是目前來看還比較缺失的救濟渠道,除了寄望法律幫助恢復名譽、評估并彌補損失之外,來自全社會的正能量聲援與幫助同樣不可缺少。比如,澄清事實,擴大真相的獲知面,禁止“無風不起浪”“蒼蠅不叮無縫蛋”等冷言冷語,對于那些侮辱受害者外貌、身材的言論展示出“人人喊打”的態(tài)度,對于那些因此事件拒絕吳女士的用人單位雖可理解、卻不能認同。

吳女士面對網(wǎng)絡謠言“絕不妥協(xié)”的態(tài)度,也應是我們整個社會的態(tài)度。無論何時,“社會性死亡”的單都不該由受害者來買,否則就是對造謠者的縱容。

民事途徑,可以向法院提起名譽權侵權之訴,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賠償損失。

刑事途徑,可以向法院提起誹謗罪自訴,情節(jié)嚴重的,法院可對犯罪嫌疑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標簽:杭州女子,出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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