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公司員工遭高管煙頭燙臉”的新聞持續(xù)發(fā)酵,并引發(fā)公眾對于“職場欺凌”現象的關注。
陜西西安某公司員工劉某通過網絡討說法,稱自己被所在公司高管故意用煙頭燙臉。
據劉某反映:今年2月5日晚,公司組織員工聚餐過程中,公司陜西項目組負責人高某亭多次對自己進行言語挑畔:“我從小就喜歡殺個雞,宰個羊,一定要出血,讓它意識到疼……公司業(yè)績整體不好的時候,我就要收拾劉某這種不聽話的人……”并兩次將燃燒的煙頭按在自己臉上,還問“疼不疼……這樣你才能長點記性!”
“這是對我的故意傷害和侮辱,公司10多名同事目睹了此事。”深感屈辱的劉某當即報警。當晚,醫(yī)院出具的診斷病歷顯示:劉某右側面頰可見兩處不規(guī)則燙傷區(qū)。
事后,高某亭稱自己酒后過激,多次希望溝通化解;其公司也對高某亭作出責令公開檢討、向劉某道歉及扣發(fā)3個月薪金的處理決定。然而,劉某認為,如果自己在工作上存在失誤或過錯,公司可依章處理,這樣的暴力行徑“自己無論如何不能接受”。
事件曝光后引發(fā)網友熱議:“工作重要,還是尊嚴重要?”“這種行為已涉嫌違法,應該受到嚴懲”……
網友的持續(xù)發(fā)聲推動了事件進展:3月23日,涉事公司宣布免去高某亭所有職務。公安部門于24日通報:因涉嫌故意傷害罪,高某亭被依法刑事拘留。
遭到領導孤立排斥、公然侮辱、忽視指責,被要求陪酒、陪舞,被扇耳光……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職場欺凌事件被曝光。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有沒有約束“職場欺凌”的相關條款?通過哪些渠道可以進行有效維權?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褚宸舸就此發(fā)表了看法。
褚宸舸介紹,“欺凌”一詞的本義是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我國法律規(guī)范層面的欺凌概念,只在最近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里出現過,主要針對校園欺凌行為。如果套用校園欺凌定義,所謂的職場欺凌,就是發(fā)生在工作場域的、長期或多次的欺凌行為。
褚宸舸說,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在我國法律層面尚無專門的職場欺凌概念,但職場欺凌行為的結果,按照行為方式和產生的危害,是可能構成侵害并承擔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的。“比如,對民法典保護的人格權、健康權、財產權造成侵害后,就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手段惡劣、危害大,則有可能面對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處罰。
褚宸舸指出,過去,職場欺凌事件中比較多見的是領導對員工進行性騷擾或精神傷害。“公司員工遭高管煙頭燙臉”事件由于不是經常性、長期性行為,定性應為一般傷害行為,按照司法鑒定結果承擔相應責任。“目前,公安機關按照故意傷害立案,也不排除可能構成侮辱等罪名。”
褚宸舸提示,如果受到職場欺凌,可以根據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勞動法、刑法相關規(guī)定進行維權。在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一般“調解為主、訴訟斷后”,通過單位、公安機關或人民調解委員會無法調解的,可以選擇訴訟途徑。
“實際上,在職場欺凌事件中極具危害性的,還有更多隱性類型。”有陜西師范大學心理學者提出,比如在工作上被吹毛求疵、被負面地‘另眼看待’、被布置過重的工作等,由于形式比較隱蔽,很多從業(yè)者在遭受欺凌時并不自知。這些深埋于職場中的“隱形炸彈”,將對當事人的身心造成巨大傷害。“要規(guī)避職場欺凌,有待于從業(yè)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加強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