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消息,今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夢幻西游”網絡游戲直播侵權案進行公開宣判,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宣判在中國庭審公開網全程同步直播。
一審判令華多賠償網易2000萬元
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發(fā)現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在YY、虎牙平臺上組織主播人員直播“夢幻西游2”游戲內容,認為其構成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
經交涉未果,網易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華多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和賠償1億元等。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華多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網易公司2000萬元。
網易公司、華多公司均不服,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網易公司上訴認為,一審判賠數額過低。華多公司上訴認為,游戲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不構成作品,游戲直播應是一種合理使用行為,一審計算賠償的方法不合理。
二審庭審中,雙方展開激烈交鋒,申請了專家輔助人出庭陳述專業(yè)意見,雙方訴訟代理人還就爭議焦點向專家輔助人進行了交叉詢問。
終審維持原判
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
“夢幻西游”網絡游戲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整體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應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被訴游戲直播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權利限制情形,不能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
華多公司未經許可組織主播人員直播涉案游戲,并從直播業(yè)務中抽成獲利,并非單純提供網絡技術服務,直接侵害了網易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利,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但網易公司要求華多公司賠禮道歉的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賠償金額,應綜合考慮涉案游戲類型和知名度、侵權行為性質和情節(jié)、相關游戲直播許可市場情況、涉案游戲因素在直播平臺獲利中的貢獻、維權費用等,可酌定為2000萬元。
綜上,遂作出上述判決。
連線法官
宣判結束后,記者在宣判現場就本案幾個焦點問題,采訪了本案審判長。
Q:本案游戲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是否構成作品?
審判長:本案游戲是一款角色扮演類網絡游戲,其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符合“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的核心特征,其復雜制作過程和最終視聽表達體現了較高的創(chuàng)作高度,屬于文學、藝術領域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可認定為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Q:本案游戲直播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審判長:直播是一種向公眾直接提供內容的實時傳播行為,直播游戲畫面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公開傳播作品的行為。游戲直播不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展覽權、放映權、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調整控制范圍,屬于“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且不屬于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權利限制情形。從作品使用行為的性質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質、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質量、使用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等因素綜合考慮,被訴游戲直播行為基于商業(yè)營利目的使用了涉案游戲畫面,使用部分的比例超出合理限度,影響了網易公司對涉案游戲畫面著作權利的正常許可使用,對涉案游戲潛在市場收益造成實質性損害,不能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
Q:為什么沒有支持網易公司請求判令華多公司賠禮道歉和賠償1億元的訴請?
審判長:經審理,沒有證據證明華多公司被訴行為給網易公司造成商譽貶損或必須矯正的不良社會影響,網易公司關于華多公司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上訴請求缺乏理據。關于賠償數額,若由游戲著作權人獨自享有直播平臺的全部獲利,可能導致利益失衡,基于平衡作品創(chuàng)作者、傳播者、使用者各方利益的原則,尤其從促進游戲及其衍生產業(yè)發(fā)展的角度考慮,應合理認定涉案游戲因素對于被訴游戲直播平臺獲利的價值貢獻。一審法院最終酌定的2000萬元賠償數額無明顯不當,可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