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上午,備受各界關注的云南“李心草溺亡案”有了結果。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羅秉乾過失致人死亡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美蓮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羅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令羅秉乾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美蓮經濟損失人民幣63257元。
一審宣判
被告人有哪些犯罪事實?
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羅秉乾與任某燊、李心草、李某某昊聚會。羅秉乾在案發(fā)當晚多次提議在不同地點連續(xù)飲酒。在李心草出現(xiàn)走路搖晃、坐立不穩(wěn)、情緒不安等一般醉酒狀況后,羅秉乾對李心草進行了勸慰和安撫,盡到了一定的照管、幫助義務。李心草在醉酒狀態(tài)后期的一個多小時內,異常狀況不斷加劇,陸續(xù)出現(xiàn)胡言亂語、亂砸亂打、往自己頭上潑水、以頭撞桌、用啤酒瓶蓋割腕、跨越江邊護欄等舉動,辨別和控制能力明顯下降。羅秉乾只是采取勸說等一般安撫行為,認為這樣即可避免危害后果發(fā)生,沒有采取相應的有效救助措施,而且為避免麻煩及承擔救助費用,未采納報警、送醫(yī)的合理建議,采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為李心草醒酒,致使李心草情緒更加不穩(wěn),最終造成李心草翻越江邊護欄墜江溺亡的危害后果。另查明,被害人李心草死亡造成其親屬承擔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經濟損失。
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秉乾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鑒于羅秉乾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對醉酒的被害人李心草實施了一定的照管、幫助行為,犯罪情節(jié)較輕。
羅秉乾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請中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經濟損失予以支持。法院綜合考慮羅秉乾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害人家屬、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新聞記者及部分群眾旁聽了案件宣判。
判決之后
李心草母親:將上訴
對此結果,李心草母親陳美蓮表示將提起上訴。
陳美蓮說,事發(fā)當晚,與李心草一起喝酒的,除了羅秉乾外,還有任某燊、李某某昊兩人,應當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同時,還應該追究兩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此前,陳美蓮向法院提起了對任某燊、李某某昊兩人的附帶民事訴訟。今年8月24日,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出具了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這份裁定書顯示,目前,公安機關仍在偵查,故陳美蓮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依照相關規(guī)定,陳美蓮對兩人提起的民事訴訟起訴,法院不予受理。
對此,陳美蓮的代理律師認為,這個賠償訴訟是一個必要的共同訴訟,不能分開處理。接下來,他們將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焦點關注
昆明市紀檢監(jiān)察機關
已問責處理16名民警
就廣大網民關注的涉案其他問題,昆明市有關辦案機關接受專訪,并進行了回應。
1.為什么不追究任某燊和李某某昊刑事責任?
昆明市警方介紹,本案中,比較羅秉乾的行為,任某燊和李某某昊不是聚會的邀約組織者,對酒醉后的李心草有跟隨、照顧等救助行為,未實施不當行為刺激酒醉的李心草,李某某昊還提出撥打120送醫(yī)、求助警察等合理建議。2020年9月21日,盤龍公安分局認為任某燊、李某某昊不構成刑事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分別對二人解除取保候審,終止偵查。
2.為什么羅秉乾的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
昆明市警方介紹,在案件偵查初期,偵查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證據顯示羅秉乾有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的行為,檢察機關對其作出了批準逮捕決定。
隨著偵查的深入及證據的不斷完善,對酒吧監(jiān)控錄像進行視頻、音頻的清晰化技術處理,對監(jiān)控視頻逐幀審查,并綜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辦案機關認為,羅秉乾為了安撫李心草和讓其醒酒,對李心草實施俯身貼近、掌摑的行為,主觀上沒有猥褻、侮辱的意圖,客觀上沒有觸摸李心草隱私部位,不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
3.案件前期調查取證過程中是否有履職不到位的情況?
昆明市警方介紹,昆明市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盤龍公安分局及分局指揮中心、刑偵大隊、鼓樓派出所等部門在案件前期處置、執(zhí)法辦案工作中存在履職不到位、執(zhí)法行為不規(guī)范等違規(guī)違紀問題進行倒查,依照黨紀黨規(guī)和相關規(guī)定對16名民警分別作出了免職、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誡勉等問責處理。
4.如何避免悲劇重演?
年輕的女大學生李心草醉酒溺亡是一起讓人痛心的悲劇,記者采訪過程中深切感受到,要避免悲劇重演,在聚會飲酒過程中應做到不酗酒,同飲人相互之間應當進行勸阻、提醒、照顧,這不僅是道德上的義務,也是一種法律上的義務。特別是對于酒醉或出現(xiàn)不良反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生命安全的共飲人,應當及時勸解、照顧、通知家屬、將其安全送回家或協(xié)助送往醫(yī)療機構救治,只有這樣才能保護參與飲酒人的安全和利益。否則,相互之間漠不關心,推卸責任,不管他人,不予救助,發(fā)生嚴重后果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記者 徐湘東 肖洋 發(fā)自云南昆明)
除署名外,綜合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