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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式維權”?河圖創(chuàng)意被指打著版權旗號進行牟利

中國商報 | 2020-04-13 09:41:29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傳了北京河圖創(chuàng)意圖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圖創(chuàng)意)與河津市商業(yè)中心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河津商務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的二審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根據在案證據無法明確河圖創(chuàng)意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的具體起始日期,亦無法確定河津商務公司使用涉案作品期間河圖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故駁回河圖創(chuàng)意上訴。

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通過搜索發(fā)現,對于河圖創(chuàng)意的這種維權方式,在微博、微信、貼吧等社交媒體上非議較多,被不少人稱其為碰瓷。

中國商報法治周刊記者通過查詢天眼查獲悉,截至2月17日,河圖創(chuàng)意公司自身風險多達1132條,開庭公告為527個,涉及法律訴訟747條,其中大多數為起訴他人。

二審認定:河圖創(chuàng)意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審判決書顯示,上訴人河圖創(chuàng)意與被上訴人河津商務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互聯網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7338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據河圖創(chuàng)意介紹,著作權人陸遙在2018年11月17日簽署的《版權聲明書》系概括性的授權委托書,即從2013年8月6日起,其相關攝影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該權利的相關權利全部轉讓上訴人河圖創(chuàng)意所有。根據國家版權局《作品登記證書》,涉案攝影作品EP-054016156是在2015年3月13日為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上訴人并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授權上訴人以自己名義對涉案圖片作品轉讓前后額任何未經授權使用或涉嫌未經授權進行信息網絡傳播的行為向任何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申請、提起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動。被上訴人未經許可將編號EP-054016156號攝影圖片作品使用與“河津易購”微信公眾號登載標題《健康不吃晚餐的可怕后果,可能比吃撐更早進醫(yī)院》文章中。

攝影師是攝影作品EP-054016156的著作權人,河圖創(chuàng)意是涉案作品著作權人的唯一維權代理,享有以自己的名義就任何第三方對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和著作權的侵犯和未經授權使用其作品的行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為。河津商務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侵犯了著作權人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權利,給著作權人造成了經濟損失。

中國商報法治周刊了解到,“河津易購”系河津商務公司經營的微信公眾號。2018年9月6日,河圖創(chuàng)意通過真相數據保全中心進行IP360取證數據保全,顯示:1月18日,“河津易購”微信公眾號登載標題為《健康不吃晚餐的可怕后果,可能比吃撐更早進醫(yī)院》,該文章將河圖創(chuàng)意主張的涉案照片作為其中一張配圖,后河圖創(chuàng)意向一審法院起訴稱:請求判令河津商務公司停止侵權,刪除涉案攝影作品(案件審理過程中,河津商務公司已刪除涉案圖片,故河圖公司撤回第一項訴訟請求);請求判令河津商務公司支付經濟損失賠償金8000元和合理費用(取證費)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本案中,河圖創(chuàng)意提交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和大小為15.6MB的電子數據格式照片,著作權登記證書顯示的創(chuàng)作完成日期是2015年3月13日,著作權人是路遙,河圖公司未提交其從路遙處取得權利的合同,僅提交《版權聲明書》,及圖片編號列表。《版權聲明書》顯示路遙將附件所列編號原創(chuàng)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該權利的相關權利全部轉讓給河圖創(chuàng)意,河圖創(chuàng)意有維權權利,自2013年8月6日起,非經本人書面撤銷,本聲明及授權將持續(xù)有效。因著作權登記證書顯示的涉案作品的創(chuàng)作完成日期是2015年3月13日,河圖創(chuàng)意稱《版權聲明書》的簽訂日期是2019年5月5日,由此無法明確河圖創(chuàng)意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的具體起始日期,亦無法確定河津商務公司使用涉案作品期間河圖創(chuàng)意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

綜上,對河圖創(chuàng)意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期間,河圖創(chuàng)意提交了路遙于2019年5月31日簽訂的《版權聲明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該《版權聲明書》未顯示授權期限,且簽訂日期位于本案一審立案之后,無法確定被上訴人使用涉案圖片時,涉案圖片歸屬于河圖創(chuàng)意。在此情況下,根據在案證據無法明確河圖創(chuàng)意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的具體起始日期,亦無法確定河津商務公司使用涉案作品期間河圖創(chuàng)意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

2020年1月10日,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河圖創(chuàng)意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此外,中國商報法治周刊注意到,當天(1月1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還作出了河圖創(chuàng)意與廣州市點都德飲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點都德飲食)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的二審民事判決書。

與上述案件情況相似,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河圖創(chuàng)意提交的《版權聲明書》未顯示授權期限,且簽訂日期位于該案一審立案之后,無法確定被上訴人點都德飲食使用涉案圖片時,涉案圖片歸屬于河圖創(chuàng)意。在此情況下,根據在案證據無法明確河圖創(chuàng)意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的具體起始日期,亦無法確定點都德飲食使用涉案作品期間河圖創(chuàng)意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

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河圖創(chuàng)意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公司自身風險高達1132條

中國商報法治周刊通過查詢天眼查獲悉,河圖創(chuàng)意成立于2005年,法人馮飛燕,是我國首家專業(yè)圖庫攝制商,為全球20多個一線二線圖庫和地區(qū)提供中國題材的中國人物、中國風景、中國傳統文化等攝影作品和圖庫定制拍攝服務。

圖片來源:天眼查截圖

截止到2月17日,河圖創(chuàng)意自身風險高達1132條,開庭公告527個,涉及法律訴訟747條,其中,多數是起訴他人。

中國商報法治周刊通過搜索發(fā)現,對于河圖創(chuàng)意的維權方式,在微博、微信、貼吧等社交媒體上非議較多,被不少人稱為碰瓷,聲名狼藉。

2019年4月,蘇州一間家紡公司公號上就發(fā)文,稱兩年前為一篇文案有張梅花的配圖,盡管文章點擊量只有200個,依舊遭河圖創(chuàng)意騷擾要求:刪圖,賠償4000塊,否則“訴諸法院”。后基于對圖片價值,以及權屬等方面的疑問,河圖創(chuàng)意讓步至1000元解決問題。

但是,經涉嫌侵權的公司小編求證,圖片原作者潘先生說,他沒有把圖片授權給任何人。

2019年4月15日,北京一家美食自媒體也發(fā)文,稱被河圖創(chuàng)意碰瓷。文章稱,因為三年前的圖片,該公眾號被河圖創(chuàng)意認定為侵權,結果證實,并非他公號文章里圖片侵權。

“他們是和視覺中國一樣。專門把一些網上免費的圖片,注冊到自己公司名下,然后出去碰瓷。”文章指出,當然也有時候他們自己沒玩兒好,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以為是免費圖片,一注冊之后才發(fā)現,他們才是侵權的一方。

值得關注的是,河圖創(chuàng)意除了位于北京的總公司外,還成立了天津分公司與杭州分公司。

據多個自媒體向中國商報法治周刊反映,河圖創(chuàng)意會綜合侵權人所在地等因素,然后選擇向距離侵權人較遠的某一分公司所在地法院進行起訴,從而增加侵權人的訴訟成本,為后期私下調解做準備。

專家:“碰瓷式維權”企業(yè)將會被淘汰

2月18日,針對圖片公司在權屬證據存在不足的情況下,仍將他人圖片以營利為目的進行維權的這類現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在接受中國商報法治周刊采訪時表示,一是因為著作權人在忙碌的工作之余,很難有時間進行維權;二是因為維權的成本比較高。在一定條件下,如果維權成本高于維權收益,就會導致著作權人沒有維權的動力。

劉俊海教授呼吁,希望新聞出版部門能夠把幫助著作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當做重點,通過多加強行政監(jiān)管,多關注一下廣大著作權人的訴求,把真正的著作權人奉為“上賓”,從而更好的提高我國著作權保護水準。

關于將通過訴訟獲取的經濟賠償作為公司主要收入來源這一盈利模式,劉俊海教授表示,一旦被廣泛使用,將會導致司法資源的一大浪費。像河圖創(chuàng)意這類公司的盈利模式,不僅沒有達到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反而使得知識產權被更大程度的褻瀆和侵害。

劉俊海教授強調,在如今這個法治環(huán)境下,依靠“碰瓷”進行獲利的企業(yè),將會被市場所淘汰。

此外,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主任殷清利律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如果經調查確定圖片公司確實沒有任何關于著作權人的授權,其取得圖片的來源完全屬于侵權,其卻以經過著作權人授權而向使用方采取函告等方式,并輔以不接受調解便動輒以訴訟等方式加以威脅,以此非法占有得逞,而且非法所得額達到法定標準,涉嫌敲詐勒索犯罪,使用方完全可以向警方提起刑事控告。

殷清利律師建議,在當下圖片公司存在亂象的情形下,使用方應當注意甄別,對于訴訟一定要以平常心對待,絕不能因為應訴會花費更多精力為由,主動接受圖片公司的調解,這樣只會助長其惡意滋擾的囂張氣焰,給其生長的土壤。

此外,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袁博表示,實踐中,經??梢钥吹揭恍﹫D片或者照片被打上某個公司的水印,用于宣示其著作權人的身份,而打水印也被視為此類圖形作品或者攝影作品的一種署名方式。但是,在版權歸屬的判定上,并非有水印的就一定是著作權人,因為實踐中包含四種情況:第一,有的企業(yè)將他人創(chuàng)作的作品上擅自打上自己的水印;第二,有的企業(yè)將他人創(chuàng)作的不構成作品的智力成果打上自己的水印;第三,有的企業(yè)將自己創(chuàng)作的不構成作品的智力成果打上水印;第四,有的企業(yè)將自己創(chuàng)作的作品打上水印。

袁博強調,只有其中的第四種情況,標注水印才具有著作權法上署名的意義,因為此時水印上顯示的企業(yè),才是真正有權維權的著作權人。

中國商報法治周刊還在河圖創(chuàng)意官網上注意到,其中保護隱私權之聲明第七條指出:由于您將用戶密碼告知他人或與他人共享注冊帳戶,由此導致的任何個人資料泄露,任何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黑客政擊、計算機病毒侵入或發(fā)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暫時性關閉等影響網絡正常經營之不可抗力而造成的個人資料泄露、丟失、被盜用或被竄改等,本網站與其他網站也有鏈接,然而,這些網站不歸本網站所有,對于客戶使用這些網站時造成的損失,本網站不負任何責任。雖然本網站與這些網站都有鏈接,但客戶無權要求本網站對損失做出賠償。 我們有權對各項使用條款、價格、信息、有效的合作許可條件隨時做出修改 。

其中含義,耐人尋味。

最高法:堅決不予保護虛構版權進行牟利行為

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安徽合肥舉行新聞發(fā)布會,新聞發(fā)布會的主題為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知識產權宣傳周活動”的各項活動安排,通報《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8)》(白皮書),以及2018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和五十個典型案例。發(fā)布會上,針對引發(fā)各界熱議的“黑洞照片”版權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林廣海回應稱,第一,應當堅持法治原則,該保護的堅決保護,不該保護的堅決不予保護;堅持嚴格保護知識產權,但對不享有版權的照片虛構版權,進行牟利的違法行為堅決不予保護,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應當予以懲罰。應予強調的是,著作權的取得和行使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應當遵循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與著作權有關的市場經營行為和經營模式還涉及行政管理法律關系,應當遵循相關市場監(jiān)督行政管理制度。

第二,應當嚴格審查照片作品的權利歸屬證據,并應嚴格依據著作權法和實施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要嚴格審查照片作品首次公開發(fā)表的時間,不得僅以當事人自行標注的可修改的時間證據作為判斷發(fā)表時間的依據。

第三,關于照片作品侵權判賠金額問題。應該看到,解決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低的困擾是人民群眾普遍而強烈的呼聲,著作權案件審判也不例外;照片作品的判賠金額應當以市場價值為基礎,市場價值應當以涉案作品的市場正常許可費用等作為參照來確定;當市場正常許可費用無法確定時,應當以近似市場價值為參考。(記者 李海洋 韓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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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標簽:碰瓷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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