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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關系間命案占比上升 專家呼吁構建綜合性社會救濟運作機制

檢察日報 | 2020-08-04 10:49:08

命案數量減少并保持低位,但親密關系之間因婚戀糾葛、家庭矛盾等原因而引發(fā)的命案占比越來越大

專家呼吁強化正確的婚姻道德觀,構建綜合性社會救濟運作機制

7月25日,備受關注的“杭州女子失蹤案”宣告破獲。警方通報,這是一起有預謀的故意殺人案件,被害人來女士的丈夫許某利有重大作案嫌疑,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此前,7月20日,四川安岳警方接到一屈姓男子報警稱其妻子失蹤。經公安機關調查,發(fā)現報案人屈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屈某某供述了殺妻犯罪事實,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這些案件中,兇手無一例外都是被害者的枕邊人。這類發(fā)生在親密關系之間的重大刑事犯罪被不斷曝光的背后,還有更多家庭矛盾激發(fā)的犯罪苗頭藏匿于當事人的沉默中,成為社會的隱痛。那么,發(fā)生在親密關系之間的重大刑事案件近年來呈現什么趨勢?這背后又有哪些不為人知的原因?當你處在一段“危險的親密關系”中,如何鑒別行兇者的“多副面孔”?對此,記者調查比對了相關數據,采訪了一線辦案檢察官、反家暴實務界工作人員以及犯罪心理學專家,為大家揭開親密關系中“隱秘的角落”。

因感情糾葛、家庭矛盾引發(fā)的命案呈快速上升趨勢

“1999年至2019年,檢察機關起訴嚴重暴力犯罪從16.2萬人降至6萬人,年均下降4.8%;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占比從45.4%降至21.3%……”

從今年最高檢工作報告透露的數據來看,20年來,我國嚴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明顯,社會治安形勢持續(xù)好轉,百姓安全感不斷提升。但一些見于各大媒體的命案報道仍刺激著人們的神經,為此,我們選取了江蘇省蘇州市檢察機關20年來辦理命案的數據變化作為樣本進行分析,以點帶面探究命案發(fā)生背后的原因和趨勢。

根據蘇州市檢察院提供的數據顯示,1999年至2009年,蘇州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命案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至2009年達到最高點,2009年之后一直保持低位,至2019年又有所上升,較2018年上升了28.8%(其中,這與公安機關在2019年破獲了很多陳年舊案有一定關系)。

有著多年刑事檢察工作經歷的蘇州市檢察院重罪檢察部副主任魏國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近20年來,按照蘇州的常住人口計算,每10萬人命案發(fā)案率大約保持在0.65左右,根據已公開的數據,與全國基本持平,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說明百姓的人身安全得到了充分保障。”

就案件類型而言,自1999年至2019年,因劫財引發(fā)的命案下降趨勢十分明顯。因報復或斗毆引發(fā)的命案,呈數量上升后又極速下降的趨勢。而因感情糾葛、家庭矛盾引發(fā)的命案,在2009年之后呈快速上升趨勢。

“這組數據表明,1999年至2019年間,蘇州地區(qū)的命案,呈現出明顯的‘劫財型——報復毆斗型——感情糾葛、家庭矛盾型’轉變趨勢,感情糾葛、家庭矛盾型犯罪在當前已經占據了命案發(fā)生主要原因。”魏國巍進一步分析。

“近20年作案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呈現由陌生人占多數向熟人占多數轉變的趨勢。”魏國巍說,在人員關系上,1999年發(fā)生在陌生人之間的命案占比41.8%,2009年上升至54.8%,隨后又呈極速下降的趨勢。

上面幾組數據,與近幾年頻頻報道的夫妻、家庭之間的命案呈現相同的特點:雖然命案數量減少并保持低位,但命案案發(fā)緣由、命案人員關系等方面已經發(fā)生翻天覆地的變化。親密關系之間因婚戀糾葛、家庭矛盾等原因而引發(fā)的命案占比越來越大。

對于命案總量變化背后的規(guī)律,魏國巍分析指出,在相同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和社會治理能力之下,人口基數的大小決定了犯罪總量的大小,而外來人口在常住人口中的占比,又極大影響著犯罪數量和類型。“人口的爆炸式增長,帶來命案不斷上升的趨勢。從2009年以來,人口增量不明顯,相對應的命案數量也一直處于低位、穩(wěn)定狀態(tài)。”

“經濟高速發(fā)展是劫財型命案減少的主要原因。”魏國巍介紹,隨著百姓收入不斷增加、錢包不斷變厚,百姓安居樂業(yè)、幸福感持續(xù)向上,劫財型命案隨之減少。物質生活水平發(fā)生了質的飛躍,從根本上減少了劫財型命案的客觀因素。同時,立體化、信息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不斷完善,提升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能力,報復毆斗型命案量也逐漸降低。

通過多年的一線辦案經驗和數據比對分析,魏國巍認為,城鎮(zhèn)化進程加速是家庭矛盾、感情糾葛型命案增加的深層誘因之一。城鎮(zhèn)化進程加劇人口流動,推動社會結構不斷變革?;橐鲋艺\和家庭和睦等道德規(guī)范失去原有約束力,導致家庭矛盾、感情糾葛不斷增加且無法排解,婚外戀、畸形的戀愛觀等錯誤觀念不斷蔓延且得不到及時糾正,成為命案發(fā)生的最主要誘因。

具有沖動、好斗、反社會人格等心理特點的人有更高犯罪風險

殺害配偶是親密關系施暴中較為惡劣的犯罪行為,其產生的社會痛感和公眾焦慮具有強烈彌散效應,是多年來犯罪心理學家研究的重點。

中國政法大學犯罪心理學研究中心主任馬皚通過對大量案例研究指出,親密關系間的命案有五種常見類型:一是長期家庭暴力,導致的虐待致死;二是激烈沖突中一方情緒失控導致激情殺人;三是因懷疑、仇恨、怨恨、矛盾長期積壓導致的謀殺;四是為獲得控制權,為爭取預期利益導致的謀殺;五是長期被家暴因反抗或者報復導致的“惡逆變”殺人。

在“上海殺妻案”中,故意殺人犯朱曉東屬于因長期家庭矛盾積壓而導致激情犯罪。朱曉東婚后和妻子經常因為瑣事鬧矛盾。2016年10月,他與妻子楊某一起赴杭州游玩。由于行程安排問題,回家后兩人多次發(fā)生爭吵。當月某天,夫妻倆再次因此事發(fā)生爭吵,朱曉東稱“不想讓她再說了”“就用雙手掐她的脖子”。幾分鐘后,朱曉東發(fā)現妻子沒有了呼吸。今年6月4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上海二中院依法對其執(zhí)行死刑。

那么,施暴者是人們通常印象中的文化水平低下、性格粗魯的人嗎?也不盡然。綜合看來,親密關系殺人案件中,最不容忽視的是犯罪行為人自身的特點,他們的心理特征往往是作出犯罪決策的主因。馬皚表示,犯罪心理學研究從已經發(fā)生的案件中歸納出殺害配偶犯罪行為人的大致特點:沖動、好斗和懷有敵意的個性;精神病態(tài)尤其是反社會人格;長期抑郁、壓抑;明顯的情感依賴;缺乏安全感;沖動控制能力低下,缺少情緒調節(jié)能力;共情能力低下;低收入,缺少控制力;自戀與自我中心;溝通和社交技能差,缺少壓力緩解渠道;有受虐或施虐史;對家庭生活的不適應以及對配偶的極度失望或仇恨。

同時,馬皚提醒:“絕非有這類心理特點的人就必然犯罪,只是與其他人相比,他們具有更高的犯罪風險。”

在柴米油鹽的日常生活中,對配偶不滿甚至怨恨的情況比較常見,但采取殺害對方的極端方式解決矛盾的十分罕見。在馬皚看來,分析這類犯罪需要把個案發(fā)生的原因與犯罪行為人本身極端的特質因素都考慮進來。親密關系破損是導致殺害配偶行為的基礎性原因,這與具體家庭中婚姻關系的建構基底有關。情感、利益、生育、合作及其交互往往是組建家庭的動機。因感情沖突使親人變成仇人,因利益沖突使親人變成敵人,因認知沖突使親人變成路人,是大多數殺害配偶案件的演化過程,并主要表現為以仇殺為表征的情感性殺人和為利益引發(fā)的工具性殺人兩種形態(tài)。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王大偉贊同這一觀點。此外,他還認為文化差異和成長的不同家庭背景會造成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的差異,在為人處事模式上存在沖突,這也會導致矛盾的積累。

家庭暴力是誘發(fā)親密關系施暴犯罪的常見征兆

“與妻子發(fā)生爭執(zhí)后,趙某鋒持木棍將其打倒,木棍打斷后仍不收手,他重新找來一根木棍繼續(xù)在妻子頭部擊打數下,直到對方滿臉是血,沒了生息才關上房門離開。”7月2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起殺妻案的一審判決書在網上引起軒然大波,殘忍的犯罪手法讓人不寒而栗。

在該案中,趙某鋒從2018年開始就懷疑妻子出軌,并多次與妻子發(fā)生爭執(zhí),直至2019年8月矛盾升級,將妻子用木棍擊打致死。那么,從2018年就開始的爭執(zhí)分歧是否表現出犯罪的征兆,這類悲劇又如何預防呢?

對此,馬皚認為,由于案件類型不同,犯罪行為人的自身特點也不盡相同,所以犯罪前的征兆也是千差萬別,但是總結出的一些共性現象仍十分具有參考性。

馬皚指出了在親密關系中出現問題的兩個常見警兆:一是沖突不斷升級。婚后由于各種原因雙方從不同看法到意見不合,從簡單生氣到口角相爭,從語言暴力到身體暴力,雖然吵吵和和,但在趨勢上矛盾明顯升級、關系惡性發(fā)展的時候,應考慮雙方是否適合共同生活。二是行為反常并且持續(xù)。因情感沖突、利益沖突、決策沖突、分工沖突等引發(fā)雙方矛盾的前提下,一方行為持續(xù)性地過于反常往往是對另一方真實態(tài)度的表露或掩飾。前者表現為漠視、言語攻擊、身體暴力及虐待等;后者表現為懺悔、殷勤、退縮、關愛等,這種類型在犯罪心理學上稱為“親密恐怖主義”。當過于反常的情況出現時,存在兩種可能,其一露出廬山真面目,提醒另一方須重新審視對方;其二難識廬山真面目,這需要另一方更多地了解對方婚前的生活史,判斷該表現是習慣性還是偶然性。

近日,一條視頻刷爆網絡,河南商丘一名劉姓女子,2017年結婚后丈夫因打牌輸錢多次對其實施家暴,在去年的一次家暴中,劉女士從二樓跳窗逃生導致癱瘓。

在常見的犯罪征兆中,家庭暴力往往是誘發(fā)親密關系施暴犯罪的重要表現。家庭成員之間存在的暴力往往隱秘又觸目驚心,僅依靠家庭內部或道德習俗的力量根本無法遏制暴力帶來的巨大傷害。

王大偉介紹,家庭暴力為大寫的H結構,一方是加害者,一方是被害者,中間以家庭暴力、犯罪行為相聯系,其中包括被害者長期被迫害,忍無可忍,個別由被害者最終突然變成加害者。

對此,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北京市東城區(qū)源眾家庭與社區(qū)發(fā)展中心主任李瑩認為,對家暴行為要樹立“零容忍”的態(tài)度。反家庭暴力法為受害人明確了三種救濟途徑:一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法律援助組織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二是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會根據現場情況出具告誡書,情節(jié)嚴重時還會對施暴人采取拘留、罰款處罰;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統(tǒng)籌社會各方力量對親密關系和解以及受害人權益進行救濟

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許多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別是婦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人身權益得到了有效保護。各級司法機關在依法嚴懲家庭暴力類犯罪的同時,積極給予家庭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國家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社會救助等司法保護。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出臺的《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規(guī)定了因家暴等行為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的情形。

今年1月,最高檢聯合全國婦聯下發(fā)《關于建立共同推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工作合作機制的通知》,要求檢察機關和婦聯組織要構建婦女兒童權益保護聯動機制,對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等問題,檢察機關可以發(fā)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

與此同時,全國各地都在積極行動,密切關注親密關系施暴犯罪問題,在更多領域作探索嘗試。

《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條例》8月1日起施行,為家庭暴力受害人開辟“綠色通道”,提供法律援助和傷情鑒定方面的支持。同時,司法機構還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到現場、到家庭、到病床,免除交通費用”的便利服務。

看到他人的家暴行為,要不要“路見不平一聲吼”?7月28日,《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三審,送審稿擬規(guī)定“對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發(fā)生從“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到“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改變。

問題的解決不會一蹴而就,推動親密關系健康發(fā)展除了法治保障還有哪些舉措?

李瑩認為,社會救濟網絡是對親密關系和解以及受害人權益進行救濟的有效途徑。應該統(tǒng)籌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司法機關、民政部門、教育部門、婦聯、社區(qū)、法律援助機構、醫(yī)療機構等多方參與的綜合性社會救助運作機制。建立專業(yè)化的家庭矛盾調處機構,既能化解矛盾糾紛又能保護家庭成員的隱私。“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面對不同家庭所面臨的復雜的家庭矛盾,調處機構要耐心細致地聽取各方當事人的訴求,弄清來龍去脈和癥結所在,同時還要加強調解員職業(yè)培訓,明確區(qū)分適合調解和直接支持離婚的情況,因人施策,對癥下藥,并建立家庭暴力回訪機制,爭取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中,避免矛盾惡化進而引發(fā)嚴重暴力犯罪。”

王大偉最后表示,核心價值觀引導須持續(xù)強化。一些案件的當事人漠視婚姻,對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的倫理道德及法律義務置若罔聞。因此,要著力弘揚正確的婚姻道德風尚,以忠誠、責任、理性的態(tài)度對待婚姻,自覺抵制婚外情等亞文化。

  • 標簽:親密關系,命案,社會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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