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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熱訊:交通違法后買分賣分,“中介”被罰八萬五

法治日報 | 2022-08-21 15:29:32

記者 潘從武


(資料圖)

通訊員 劉笑

“咦?交通違法行為發(fā)生在喀什,怎么軌跡顯示人在烏魯木齊市?”新疆高速交警在核查一起交通違法處理信息時,發(fā)現違法駕駛員于杰(化名)竟然會“分身術”。

近日,于杰來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公安廳交警總隊高等級公路支隊卡子灣大隊違法處理大廳,處理一輛新Q號牌的小型汽車在2021年5月7日的一起超速50%以上的交通違法。在對該違法行為進行審查時,高支隊直屬勤務大隊民警發(fā)現了異樣,民警懷疑于杰有替人銷分的嫌疑。

經過調查詢問,于杰交代了自己的違法事實。

今年4月底,他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個網名為“姜武”的人發(fā)布信息,需要人幫其代扣12分并吊銷駕駛證。于杰與之取得聯系,表示自己愿意被“撕分”,并以7000元報酬成交。

根據線索,民警順藤摸瓜找到姜武(網名)。據姜武交代,他只是“中介”,需要處理違法的另有其人。

原來,姜武也是通過網絡獲取了昵稱為“某俱樂部”發(fā)布的需要“代扣分”的信息,隨后以1.7萬元的好處費成交。之后,他又找到了于杰,這樣就能賺1萬元差價。

沒想到,姜武錢沒“賺”上,反而被公安交管部門依法處罰了8.5萬元,與此同時,“某俱樂部”和于杰作為買賣雙方也均受到處罰,可謂得不償失。

這是自2022年4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實施以來,新疆高速交警查處的第一例買分賣分案件。

據介紹,一些機動車駕駛人會想“歪招兒”,通過買分賣分等非法途徑,由他人處理自己的交通違法和記分。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對這一行為有嚴格規(guī)定:

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并支付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支付經濟利益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同時,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組織他人實施前兩款行為之一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十萬元;有擾亂單位秩序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另外,在最近3個記分周期內,機動車駕駛人因買分賣分受到過處罰的,交管部門不受理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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