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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獸! 山東一女子協(xié)助婚外情男子猥褻并強奸13歲親生女兒

北青網(wǎng) | 2021-04-29 09:26:04

4月28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裁判文書網(wǎng)獲悉,日,山東濟寧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強奸、猥褻兒童案。山東一女子協(xié)助婚外情男子,猥褻并強奸自己13歲女兒,后因強奸罪、猥褻兒童罪獲刑四年半,其婚外情人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被判七年。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2018年10月,男子吳某通過微信的人將被告人段某加為好友,后雙方經(jīng)過聊天,發(fā)展成婚外情人關(guān)系。吳某知道段某的女兒被害人劉某1(2005年10月11日出生)年齡為13歲。2018年11月至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吳某在和被告人段某微信視頻聊天過程中,多次提出、利誘并指使段某將手機攝像頭對著被害人劉某1,并讓段某脫掉劉某1的衣服,觀看劉某1的裸體和隱私部位。2019年2月,在段某家中,吳某提出想和段某女兒發(fā)生關(guān)系,段某表示只要給她500元錢就行,吳某答應給錢后,二人共同強行脫光劉某1衣服,段某按著女兒的手不讓其反抗,后吳某強行與劉某1發(fā)生關(guān)系。

事后,吳某多次給劉某1發(fā)紅包并威脅其不準說出侵犯她的事實,否則就殺害劉某1父女。而母親段某也多次給劉某1現(xiàn)金、發(fā)紅包安撫,并以說出去丟人,如果說出去她就殺了劉某1的父親,或者吳某會殺了劉某1父女相威脅。

2019年8月初,被害人劉某1的姑姑得知被告人吳某、段某多次對其猥褻后,于2019年8月12日帶其到公安機關(guān)報案。2019年8月27日,公安機關(guān)先后將段某、吳某抓獲歸案。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和吳某強奸和猥褻劉某1的事實,但當庭否認有犯罪行為。吳某到案后始終否認有強奸和猥褻劉某1的行為。

原審法院審理后以被告人吳某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段某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某以一審判決認定其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其無罪。

經(jīng)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吳某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之發(fā)生關(guān)系,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以滿足刺激為目的,采取脅迫、利誘手段,觀看兒童裸體、隱私部位,其行為已構(gòu)成猥褻兒童罪。被告人段某為被告人吳某實施強奸、猥褻兒童行為提供幫助,其行為亦構(gòu)成強奸罪、猥褻兒童罪。被告人吳某利用段某與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guān)系的便利,對不滿14周歲的幼女實施奸淫和猥褻,依法應從重處罰。在強奸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段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在猥褻兒童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吳某、段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段某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段某均身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二審法院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據(jù)相關(guān)法律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標簽:婚外情,強奸,親生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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