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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租房后擅自拆除,該擔何責?

昆明信息港 | 2022-03-25 12:27:33

一邊是繁忙的春耕備耕

一邊是亟待處理的糾紛

……

一起改變承租房屋設施案的

當事人經(jīng)再三考慮

決定到法院尋求幫助

案情

擅自改變承租房屋設施被起訴

不久前,原告羅某甲、羅某乙訴被告況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2名原告請求解除合同,由被告況某支付欠付的租金16666.66元、拆除房屋補償2.08萬元以及房屋各項損壞賠償金4.33萬元,并負責修復損毀的房屋及相關設施。

接到案件后,永仁縣人民法院法官在對案情進行梳理時,得知況某系外地人,已搬離承租房屋數(shù)月,現(xiàn)已到外地務工。為妥善解決糾紛,法官展開實地調查走訪,發(fā)現(xiàn)出租房屋附屬設施多處損壞,部分房屋已被況某拆除,而況某在房屋外還添加了一些設施。

承辦法官通過電話及時與況某溝通交流,最終況某答應承辦法官盡快趕回配合解決糾紛。

調解

解除租賃合同 賠付1.86萬元

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承辦法官耐心向雙方當事人釋法明理,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房屋及場地租賃合同》《協(xié)議書》;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86萬元;原告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農(nóng)忙時節(jié)讓我在家門口感受到了公平正義,不必來回跑就解決了煩心事,讓我有更多的時間進行春耕生產(chǎn),真的太感謝你們了!”調解結束后,當事人激動地對法官說。

·釋法

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對租賃物進行更改或增設他物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規(guī)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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