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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余萬元存入銀行借記卡交由銀行理財經理理財 5年后僅剩34塊多

上觀新聞 | 2019-01-25 09:06:36

1900余萬元存入銀行借記卡,交由銀行理財經理理財,5年后僅剩34塊多。如今,理財經理因詐騙獲刑15年,然而戶主葉女士1900萬元的損失卻一直無人補償。為了挽回損失,葉女士將開戶銀行農行浙江青田支行起訴至法院,稱銀行沒有盡到監(jiān)管職責,放任理財經理在戶主未到場且未提供任何身份證明情況下,偽造簽名將錢款轉出,造成自己的損失。然而經過法院兩審,葉女士均以敗訴告終。葉女士不服提出再審申請,1月22日,浙江省高院對該案進行了再審聽證。目前,該案是否再審仍然懸而未決。

1900余萬存入借記卡5年變34元

記者從葉國強刑事一審判決書中看到,2010年上半年,農行浙江青田支行員工葉國強以幫助理財獲取更高收益為由,誘使葉女士的丈夫胡某口頭約定將資金委托其打理。

為擔心胡某不愿意將資金投入黃金現貨等高風險理財而撤資,葉國強隱瞞了自己會將資金投入上述高風險理財的情況。

2010年4月7日,胡某以葉女士的名義開設賬戶,并將銀行卡與密碼交給葉國強。自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胡某將人民幣1928.8029萬元匯入葉女士賬戶,葉國強將上述資金用于黃金現貨、股票、期貨交易及個人資金周轉。

2010年10月,葉國強投入的數百萬元資金進行黃金現貨交易已出現嚴重虧損,仍隱瞞資金大額虧損且已被挪作他用的事實,繼續(xù)將胡某后續(xù)匯入的資金投入到高風險的黃金現貨交易中進行博弈,直至虧損殆盡。葉國強還通過虛構葉小芬投資收益已達900余萬元,來掩蓋其已巨額虧損的事實真相,以此拖延胡某將資金收回。截至2015年6月26日,葉小芬賬戶余額為34.76元。

2015年8月16日葉國強無力還款出逃,同年11月24日在廣東省惠來縣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2016年11月25日,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因詐騙罪判處葉國強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責令葉國強退賠胡晶敏人民幣1900.5343萬元。

損失無人賠償儲戶兩告銀行敗訴

“雖然判處了葉國強退賠1900萬,但是他并沒有賠償能力。”葉女士目前的代理律師王殿學告訴記者,為了挽回損失,葉女士將開戶行農行青田支行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

葉女士表示,自己從未將身份證或者護照交給過葉國強,也從未書面授權葉國強轉賬或者取現,自己本人也從未到銀行辦理過上述業(yè)務,銀行違規(guī)辦理開戶、轉賬和取現,致使自己巨額存款被騙,應承擔責任。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青田縣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葉女士起訴。隨后,葉女士向麗水市中院提出上訴。

2018年8月,麗水市中院二審判決駁回葉女士起訴,維持原判。記者在二審判決書中看到,法院認定葉女士與葉國強之間具有委托代理關系。銀行的轉、取款服務只是葉國強使用資金的途徑,葉女士的損失是由于葉國強將資金購買高風險的股票期貨所致,銀行的違規(guī)操作與葉女士的損失不存在因果關系。

葉女士對二審判決仍然不服,隨即向浙江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2019年1月22日,浙江省高院對該案進行了再審聽證。

律師稱法院判決相互矛盾

1月24日下午,葉女士代理律師王殿學告訴記者,麗水中院在葉國強的刑事判決書中認定葉國強與葉女士不是委托關系,但在葉女士起訴銀行的民事判決書又認定葉國強與葉女士是委托代理關系。“同一個法院的兩個判決中對二者關系的認定是相互矛盾。”

記者在葉國強刑事判決書中看到,法院認定“葉國強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采取了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手段造成他人巨額資金損失,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王殿學表示,由此可見,刑事判決已經認定所謂的“理財”系葉國強實施詐騙行為的手段,雙方間并未達成委托理財的合意,葉女士與葉國強間并未形成委托理財法律關系。

而在葉女士起訴銀行的民事判決書中,麗水中院認定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委托理財法律關系”。王殿學告訴記者,麗水中院認定的事實與刑事判決完全相悖,屬于事實認定錯誤,希望浙江省高院進行再審并予以糾正。

針對葉女士的再審要求,銀行方面在再審聽證中表示,葉女士與葉國強之間有委托理財的實際行為,事后也進行了確認。葉國強使用葉女士的借記卡內資金是葉女士真實意思的表示。銀行辦理轉賬、取款過程中不存在違約行為,雖然辦理業(yè)務中有瑕疵,但是與葉女士的損失沒有因果關系。

王殿學告訴記者,葉女士方面可以接受調解,但是目前銀行方面還未做出決定,是否再審還有待法院按照規(guī)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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