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區(qū)自家住房外墻安裝監(jiān)控攝像,被鄰居起訴要求拆除。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結了這起隱私權糾紛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判決攝像裝置者拆除其安裝的訴爭兩個攝像裝置,駁回原告方的其他訴請。
王某為成都市一小區(qū)業(yè)主,其鄰居在自家房屋窗戶旁的外墻上安裝了攝像裝置,兩攝像頭均可進行轉向調節(jié)。王某認為鄰居安裝攝像頭侵犯了自己的隱私,對個人居住安寧造成了侵擾,故將鄰居訴至法庭。
一審法院到現場進行查看時發(fā)現,從王某廚房外的陽臺上可清楚看到,一攝像頭正對該廚房外的陽臺。而另一攝像頭除可拍攝安裝者一樓北面窗戶外,還可拍攝一單元入戶小區(qū)的大門。因該鄰居家中無人,故在現場無法查看監(jiān)控設備的具體照射范圍大小和視頻留存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該案中,被告方出于保護自身財產安全的考慮安裝攝像裝置,但其在采取保護住宅和財產安全措施時,卻未能盡到注意義務,導致其行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過錯,侵犯了原告的隱私。上述二攝像頭因均可采集原告的私人生活場所和個人活動軌跡等信息,對其個人居住安寧造成了侵擾,因此其主張拆除的訴請依法予以支持。此外,上述攝像裝置拍攝的視頻和照片并未流傳或作其他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的使用,故對原告要求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請則不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方以王某的生活陽臺系一樓商鋪屋頂上違法搭建的玻璃房,排除對相鄰住房的妨礙應予拆除等提出上訴。
成都中院二審認為,因上述兩個攝像頭均可采集王某的相關個人信息,上訴人的行為具有過錯,故一審認定正確,應予維持。對于主張拆除違法搭建的玻璃房,則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因此終審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王鑫 通訊員 陳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