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里孩子在家無人看管是很多家庭面臨的難題,托管機構此時成為一些家長的選擇,南通市的童童家就是這樣的情況。誰料,孩子剛到托管中心的第二天就出了意外,童童在私自外出買東西時磕壞了四顆牙齒。
由此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誰來負責?近日,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案,對這一問題從法律層面給出了答案。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意外發(fā)生
到托管機構第二天,孩子磕壞四顆牙齒
2021年暑假,因為十歲的孩子一個人在家無人照看,童童(化名)的母親就將童童送到一家托管中心上暑期班。童童的母親覺得這個暑假終于可以安心上班了??墒屡c愿違,剛到托管中心的第二天,童童就意外受傷了。
當天中午,童童趁老師不注意私自離開托管中心,到附近的小賣部買東西,結果在回來的路上不小心摔倒,當場磕壞四顆牙齒。經(jīng)鑒定,童童的四顆牙齒損傷均需行固定義齒修復,且每12年需更換一次。
童童的母親認為,童童摔倒是因為托管中心照看不周所致,雙方為損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家長便一紙訴狀將托管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賠償童童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損失共計6萬元。
法院判決
雙方均有責任,托管中心承擔80%賠償
庭審中,托管中心認為童童摔倒受傷是自己違反規(guī)定外出造成的,雖然托管中心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童童自己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通州法院審理后認為,童童的母親將童童送到托管中心接受暑期作業(yè)輔導,雙方形成委托管理關系,托管中心除應履行好對童童的作業(yè)輔導義務外,還對其人身安全負有看顧之責。但托管中心卻疏于管理,致童童擅自離開托管中心并摔倒受傷,應對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發(fā)生事故時童童已年滿十周歲,為法律意義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危險事物應有一定的預防和控制能力。其擅自離開托管中心,在雨天的濕滑路面行走時未能小心謹慎、注意觀察路況,以致摔倒受傷,自身也存在過錯,應適當減輕托管中心的責任。
綜合考量雙方的過錯大小,法院認定由托管中心對童童的損害后果承擔80%的賠償責任,最終判令托管中心賠償童童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2.3萬元。
判決后,童童的母親對判決結果不服,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護原判。據(jù)介紹,該案目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托管中心已將賠償義務履行完畢。
承辦法官介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在衡量雙方過錯程度后作出該判決,既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亦維護了教育機構的正常教育秩序和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