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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消息!【以案釋法】撿到的終究不是自己的!花了近13萬元買黃金的他被抓了

昆明信息港 | 2022-08-08 21:07:40

近日,易門縣何女士的信用卡不慎丟失,高某撿到后發(fā)現(xiàn)卡上竟寫有取款密碼。于是,他6次刷卡購買黃金消費近13萬元。

案情撿到信用卡狂買黃金

7月15日15時許,何女士到易門縣公安局龍泉派出所報警稱,她的2張信用卡被盜刷,共被刷走117909元。經(jīng)初步調查,警方鎖定用戴帽子及口罩精心偽裝的犯罪嫌疑人高某。


(資料圖)

7月30日1時許,民警獲得高某可能入住楚雄某賓館的線索后,連夜趕往楚雄抓捕。4時許,民警將高某抓獲歸案。

經(jīng)調查核實,犯罪嫌疑人高某交代,信用卡是他在易門縣某處街道邊撿到的,發(fā)現(xiàn)卡上寫有密碼后,他立即趕往安寧市某黃金珠寶銷售店,先后6次刷卡12.9萬余元購買黃金,又售賣到寄售行變現(xiàn),獲得贓款9萬余元。

目前,易門警方已追回贓款4萬余元,其余贓款已被高某揮霍,高某涉嫌盜竊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釋法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律師表示,高某的行為可能涉嫌兩種罪名,盜竊罪和信用卡詐騙罪。

該信用卡雖然不是高某通過違法、秘密手段獲得的,但其明知這張信用卡不是自己的,仍然用這張卡多次消費,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本應屬于何女士所有財物的行為,該行為構成盜竊罪。

此外,高某在拾得何女士的信用卡后,在未經(jīng)何女士授權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卡購買黃金,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故意,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金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chǎn)。

警方提醒

銀行卡等貴重物品的密碼一定要妥善保管,不能輕易泄露給他人,更不能寫在銀行卡上,讓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輕而易舉得到錢款。否則,將會給自己帶來重大財物損失。

編輯:李潤棋審核:高明、刀一波推?薦 閱 讀●當杜富國摘下墨鏡——只要心中升起太陽,世界依然五彩繽紛?●違法充裝氣瓶、擅自改裝加油機…5起民生領域案件被查辦!?●【以案釋法】賬戶突然多出70萬元還被凍結,這是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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