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員謝勇9日在談及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話題時指出,生產經營的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標明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不清晰,生產經營者都將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以充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生命健康。
9日上午,最高法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及典型案例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在被問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是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最關注的食品安全信息,《解釋》對此有無專門規(guī)定時,謝勇作出上述表述。
謝勇指出,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強制標識的信息,這也是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最為關注的食品安全信息。目前,實踐中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
一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上缺少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信息。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無法對食品安全作出判斷,生產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售的食品很可能是過期食品,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
二是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上雖然標明了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信息,但是標注不清晰、不醒目,讓消費者找不到、看不清、弄不明,失去了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本身的意義。
謝勇說,針對上述問題,《解釋》第11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guī)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生產經營的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簽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標明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不清晰,生產經營者都將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以充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生命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