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5日從公安部獲悉,公安部新制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將自4月1日起實施。
為進一步完善道路交通違法記分管理,公安部單獨制定記分新辦法,堅持寬嚴相濟、強化教育引導的原則,對我國現行記分管理制度進行了系統調整。
為保證部門規(guī)章順利實施,公安部加強部署,組織修訂配套工作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指導各地公安交管部門做好信息系統升級、硬件設施改造、制度流程調整等,確保新規(guī)精準落地、嚴格實施、取得實效。
優(yōu)化調整記分分值
根據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設立一次記12分、9分、6分、3分、1分等五檔記分。在保持對酒后駕駛、交通肇事致人傷亡后逃逸、使用偽造變造牌證等嚴重妨礙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刪除了駕車未放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等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對于交通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給予警告處罰的,免予記分。新辦法中:一次記12分的違法行為7類,一次記9分的7類,一次記6分的11類,一次記3分的15類,一次記1分的10類。
公安部交管局隊伍建設和執(zhí)法指導處處長陳東介紹,“這次出臺的記分辦法增加了9分這一檔,將原來記12分的準駕不符、大中型客車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降為9分,主要考慮的是,這些違法行為與還記12分的酒后駕駛、交通肇事致人傷亡后逃逸這些違法行為,對于安全、暢通的影響有一定差別,為了給駕駛人一個緩沖期,警示其記分即將達到滿分,督促其安全文明駕駛,所以增加了9分這一檔。”
全國推行學法減分措施
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學習且經考試合格,或者參加公安交管部門組織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動,符合扣減記分條件的,可以從已累積記分中扣減記分,一個記分周期內最高可扣減6分。
陳東表示,“這樣既能夠鼓勵駕駛人主動守法,安全文明駕駛,同時也能夠讓主動學習教育、自覺守法的駕駛人,減少可能因為記分達到滿分,不能駕駛機動車而帶來的不便?!?/p>
調整滿分學習考試制度
嚴格多次記滿12分駕駛人學習和考試,對一個記分周期內多次記滿12分的,延長學習時間,增加學習內容,增加考試科目,對多次違法駕駛人加強教育管理,督促駕駛人嚴格遵法守規(guī),安全駕駛。
新聞鏈接
再推出6項便民利企新措施
同時,公安部新制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也將從今年4月1日起實施,再推出6項便民利企新措施。
4項便利駕考領證新措施4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一是推行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全國“一證通考”。對在戶籍地以外申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可以憑居民身份證“一證通考”,無需再提交居住證明。
二是恢復駕駛資格考試“跨省可辦”。對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未換證被注銷不滿兩年的,申請人可以向全國任一地申請參加科目一考試,恢復駕駛資格,更好滿足群眾異地考試換證需求。
三是優(yōu)化駕駛證考試內容和項目。對持有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增駕其他小型汽車,或者持有摩托車駕駛證增駕其他類型摩托車的,只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優(yōu)化考試程序。
四是新增輕型牽引掛車準駕車型。新增準駕車型“輕型牽引掛車”,允許駕駛小型汽車列車,更好滿足群眾駕駛房車出游需求,促進房車旅游新業(yè)態(tài)發(fā)展。
2項減證便民服務新措施4月1日起正式實施。
一是推行申請資料和檔案電子化。實行申請資料電子化采集、檔案電子化管理,駕駛人考試信息網上轉遞,實現交管業(yè)務辦理“減環(huán)節(jié)、減材料、減時限”。
二是推行部門信息聯網共享核查。與醫(yī)療機構等部門信息聯網,共享體檢等信息,群眾辦理業(yè)務時免予提交相關證明憑證。
綜合新華社、央視新聞等
不記分
新規(guī)中明確指出,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最低規(guī)定時速記3分。同時超速規(guī)定放寬,在高速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不記分,超速20%—50%記6分,超速50%以上記12分。
按目前高速路段法定120km/h的最高限速值來計算,新規(guī)實施后高速路段最高可行駛143km/h,并且無需記分。
記分減少
1.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12分降為9分)
2.駕駛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避讓校車的(6分降為3分)
3.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3分降為1分)
4.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12分)
新:造成致人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12分);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6分)
5.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12分)
新: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9分);駕駛不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3分)
6.舊: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3分)
新:駕駛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上道路行駛的(3分);駕駛未按規(guī)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1分)
7.針對9座及9座以上的載客車輛以及大型運輸車輛,超速50%以上的(12分降為9分)
記分增加
1.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2分升為3分)
2.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2分升為3分)
3.高速路段違法停車的
(6分升為9分)
4.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
(記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