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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新視野】租到“甲醛房”,已住期間租金能退嗎?法院:存在侵害人格權重大缺陷,全額退款!

揚子晚報 | 2022-12-15 15:35:28

租房居住三個月后,因房屋內空氣中甲醛含量超標而搬出,租客與租房公司因已居住期間的房租是否應退還產生糾紛最終打起了官司。12月14日,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湯山法庭了解到這起租房糾紛案件的判決結果,法庭判令雙方租賃合同解除,租房公司退還租客已支付的全部款項6556元。

對此法官表示,出租房屋空氣質量不合格,存在侵害承租人以安全健康為內容的人格權的重大缺陷,故不滿足租賃用途要求,無權收取使用費。


【資料圖】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高軒

經過:租住房屋甲醛超標,要求退租未果訴至法院

去年3月,江某在某公司租賃一處房屋并簽訂合同,約定租金每月1100元,押一付三。合同簽訂后,他和妻子隨即入住。

不料,從當年4月開始,江某已懷孕的妻子感覺身體不適,前往醫(yī)院檢查,被診斷為慢性腎小球腎炎。江某認為這與室內甲醛超標有關,于是自行購買檢測試紙檢測,發(fā)現甲醛含量果然超標。江某聯系公司要求退租,雙方協商多次未果。

之后,江某還自行委托某檢測公司對房屋內的空氣質量進行檢測。當年6月,檢測公司出具檢測報告,結果為甲醛檢測值0.213毫克/立方米,苯檢測值0.035毫克/立方米……甲醛、總揮發(fā)性有機物TVOC檢測值不合格。江某獲取檢測報告后搬出房屋,告知租房公司并將鑰匙寄回。

去年7月,江某向江寧法院湯山法庭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租房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并要求對方退還租金、押金及物業(yè)管理費共計6556元。

判決:解除租賃合同,退還租金等全部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賃物應當符合租賃用途。租房公司作為經營房屋租賃業(yè)務的出租人,應當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治理,使之符合國家環(huán)保標準?!倍聦嵣?,租房公司既未主動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也拒絕配合承租人進行檢測,此時,江某有權自行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被告僅以原告單方檢測為由拒絕承認檢測結果,該理由不能成立。根據檢測報告,租房公司提供的租賃房屋中有害氣體超標,侵害承租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屬于《民法典》第563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江某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租賃屬于持續(xù)性合同,一般來說,這類合同解除的效力“向后發(fā)生”,對合同解除前的行為不具有溯及力。那么江某可以要求租房公司退還已住三個月的租金嗎?

根據《民法典》對于一般人格權的規(guī)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guī)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對此法官介紹,本案特殊之處在于,出租的房屋空氣質量不合格,侵害了承租人以安全健康為內容的人格權。《民法典》第708條規(guī)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租房公司提供的房屋存在侵害承租人人格權的重大缺陷,故不滿足租賃用途要求,無權收取使用費,江某有權要求退還已支付費用。

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江某的訴訟請求,判決雙方租賃合同解除,被告租房公司退還原告全部款項65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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