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針對近期引發(fā)社會強烈關注的多起冒名頂替上學問題,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刑法修改中應規(guī)定相應罪名,加重懲處力度,維護社會公平。
現(xiàn)有法律不足以懲處性質惡劣的“冒名頂替上學”
委員鄭功成說,現(xiàn)行法律中,刑法發(fā)出的信號最強烈、對社會的影響最顯著,受到刑法制裁的行為,都被社會公認為是不可為的,刑法的寬嚴度決定了社會對犯罪行為的認知程度。
“草案有很大進步,但對社會關切回應得還不太夠,對社會高度關注的‘高考冒名頂替’應當納入刑法制裁范疇。”鄭功成說,近期媒體披露山東出現(xiàn)多起冒名頂替上大學的事件,這種行為破壞了最底線的公平公正,是嚴重的犯罪行為,這種危害對于受害人而言無可挽回,不是施害人道歉就可以解決,也不是對給予施害者一些行政處罰就能了結的,應該通過刑法予以制裁。
“建議將高考舞弊特別是類似于山東出現(xiàn)的冒名頂替現(xiàn)象等行為納入刑法修正案,加重懲治力度,只有納入刑法制裁,才能讓高考風清氣正,讓底層成員有向上流動的順暢通道,樹立社會大眾對公平公正的信心。”鄭功成表示。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對鄭功成委員的建議表示贊同。
委員劉季幸表示,構成犯罪的一個最基本的特征是社會危害性,竊取、詐騙別人的錢財構成犯罪,像這種竊取他人入學資格,無異于竊取了他人的發(fā)展前程,竊取了他人家庭子女通過學習奮斗改變家庭和個人命運的機會,比詐騙竊取他人錢財行為的犯罪危害性大得多,這類犯罪嚴重違背了公序良俗、嚴重踐踏道德底線、嚴重侵犯當事人的權益,嚴重侵害我國考試制度特別是高考制度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高考作弊已經入刑,這種竊取別人入學資格的行為,其危害性遠遠大于高考作弊行為。建議對這個問題專題研究,對冒名頂替入學的行為,性質、后果嚴重的,應當入刑,予以打擊?,F(xiàn)行刑法沒有冒名頂替的罪名,有濫用職權罪、有受賄罪、行賄罪,用這些罪名也可以打擊此類行為,但是這些罪名不足以反映冒名頂替入學行為的本質特征,不足以對冒名頂替入學的不法分子起到警示作用。”劉季幸表示。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巍指出,現(xiàn)行刑法中可以懲治冒名頂替上學或者與其有關的有10個左右的罪名,比如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罪、行賄罪、受賄罪、詐騙罪、偽造國家公文印章罪、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還有包庇罪、偽證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代替考試罪等,但是處罰的基本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是讓別人替考的人,對“冒名頂替者”刑法上沒有相應的處罰。
公民受教育的憲法權利不容侵害 建議增設“冒名頂替上學作弊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業(yè)遂表示,刑法在2015年修改時,曾針對當時突出的考試作弊問題增加兩個新罪名:“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新的規(guī)定寫進刑法后,高考作弊案件近幾年明顯減少,可見刑法懲戒的作用非常大。
張業(yè)遂分析說,考慮到2015年修改刑法主要解決的是考試作弊問題,冒名頂替上學問題比考試作弊更嚴重,建議在現(xiàn)在刑法中增加一個罪名,即“冒名頂替上學作弊罪”,可以規(guī)定為:“盜用他人證書、身份,冒名頂替上學、工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徐顯明說,以假冒手段侵害公民受教育權的事例之所以泛濫,與司法對公民受教育權保護不力有關,而司法的不作為,又與立法上的根據(jù)不足有關。因此,建議此次刑法修改增加“侵害公民受教育權罪”。他指出,該犯罪行為侵害了公民的憲法權利、教育公平制度、公民的姓名權等人格權。對該犯罪行為的處罰,可以最終的受益者即入學者為主犯,其余為從犯,既可減少打擊面,又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該罪的設立,可從根本上解決此類問題。
加強教育公平的刑法保護力度 增設“盜用、冒用他人信息罪”
從定罪的可行性上來說,杜玉波建議,在刑法修改中增加一條規(guī)定,加大對篡改、盜用他人身份信息犯罪的預防懲治,加強教育公平的刑法保護。目前對于冒名頂替案件的處理,大多數(shù)僅以民法為依據(jù)進行賠償和解,有些是在賠償?shù)耐瑫r,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黨內處分,缺乏在刑法層面的預防和處罰措施。但高考錄取舞弊、冒名頂替的社會危害性完全不亞于考試作弊,這是對受害者教育前途的實質毀損,是對政府公信力的嚴重破壞,是對社會道德底線的公然挑戰(zhàn)。
“刑法中一直缺一個罪名,即‘盜用、冒用他人身份罪’。”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于志剛指出,相關行為不斷觸動公眾的神經,長期以來一直按照打擊伴隨性犯罪行為的方式解決。比如偽造變造身份證、偽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用、冒用他人身份上大學,還有冒用他人臉部圖像制作一些淫穢視頻,冒用政治人物發(fā)表一些涉及社會安全穩(wěn)定的消息,以及冒用金融界人發(fā)布有關金融期貨市場消息等。“這種現(xiàn)象都與冒用、盜用他人身份有直接關系。”
于志剛表示,按照打擊伴隨性犯罪行為的方式解決這些問題,不是長久之計,建議刑法修改視情況增設“盜用、冒用他人身份罪”。